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
(卫办发〔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标识的使用,便于社会认知,提升卫生系统的整体社会形象,经部务会研究,决定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分为卫生行政部门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等四类标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标识
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卫生部部徽。部徽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卫生部部徽的通知》(卫办厅发〔1998〕第13号)等文件执行。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
(一)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医疗急救等机构的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的绘制和使用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
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10号)等文件执行。
(二)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作为全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标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绘制和使用参照《
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等文件执行。
(三)将卫生监督徽标作为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标识。卫生监督徽标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监督员制服佩戴标志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5号)、《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210号)等文件执行。
(四)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标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识的绘制和使用按照《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13号)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