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在本地报考的港澳台地区成绩合格人员的申请时,应按照审核内地申请人的工作程序和办法,代为办理和接受证明材料,并在审核报告中进行说明,单独登记造册后上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六)为方便居住台湾岛内的成绩合格人员办理资格申请事宜,各地司法厅(局)应指定专人做好联系沟通和成绩通知事宜,直接向申请人寄发《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附件4)。
居住台湾岛内的申请人可直接前往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将在台湾地区公证后的本人身份证件公证文本复印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寄送至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人不需前往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待领取资格证书时,审核机关再对申请人成绩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等原件进行核验。
(七)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八)司法部对各地司法厅(局)呈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考试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初审和复审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对申请材料有异议或发现问题的,必须进行核实。对申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举报、投诉或信访等情况,应指派专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司法部。有关学历问题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和认证,网址:http://www.chsi.com.cn。
(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考试成绩信息管理。考试成绩一律分别送达考生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公布本地区考生整体考试成绩。各地公开发布司法考试统计分析数据及情况,须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各地应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后果的,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失职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异地报考申请人的报名资料调转工作。遇到问题时要主动沟通,积极配合,避免出现相互推诿和材料漏报、错发、丢失等情况。
附件: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