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8年12月 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各地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司法厅(局)留存,一份报送司法部。
(二)各地司法厅(局)考试机构对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放宽报名条件地区人员异地报考信息统计表》所列名单,先期做好有关申请人报名资料调转的准备工作。
申请人自2008年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其报名资料由本地司法厅 (局)考试机构统一协调调转。
各地司法厅(局)在收到异地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料后,应及时转递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申请人应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地司法厅(局)应对照《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另行下发)进行复审,并写出审查报告。
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制作《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制作《2008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3)。各地司法厅(局)应于2008年12月 30日前,将申请人的申请表和审查报告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上述两表作为审查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各地司法厅(局)应按三类情况分别登录呈报:A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包括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315至359分之间的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在359分以下、达到合格标准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应试人员,西藏自治区考试成绩为280至359分之间的应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