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2008年11月20日 司发通[200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1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 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和考试违纪人员名单已下发各地。各地司法厅(局)在认真核对后,应书面通知应试人员。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成绩。各地可选择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成绩的方式,自11月21日上午8时起提供分数查询服务,不得提前时间。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各地司法厅(局)应按照《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后,应尽快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地司法厅(局)应将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汇总造册,并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于12月10日前送交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