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纪律
工作重点是:加强监考工作,严厉打击大规模、有组织、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作弊事件。
发生有组织作弊时,考点应当采取得力措施制止作弊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按有关规定查处参与作弊的应试人员;必须报告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考区、考点应当彻底切断串通作弊渠道,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相关部门,由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公安、电信部门协助查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对领导小组可组织司法厅(局)纪检监察和司法考试部门人员赴考区、考点进行查处。
(四)自然灾害
工作重点是:根据气象等灾害预测部门的意见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人身安全。
考点和考场设置应当符合《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尽可能选择安全、不易受灾的场所。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前跟踪关注有关自然灾害或者相关次生灾害预警信息,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无法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考试,立即要求考区、考点尽最大努力确保试卷安全,不泄漏、不丢失,并采取必要的宣传手段告知应试人员停考和停考原因;逐级立即向司法部报告情况,请求指示。
(五)重大疫情
工作重点是: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意见和要求,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造成疫情扩散。
发生重大疫情或者获悉重大疫情预警后,考区、考点应当立即报告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防疫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赶赴疫情发生地协助做好防控工作。
(六)意外事故
工作重点是:严格按照大型公共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保证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前检查考点有关设备设施,做好应对意外事故发生的准备;发生火灾、集体中毒、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考区、考点应当按紧急情况立即妥善处理,做好突发事故的人员疏散、伤病员救治和情绪安抚工作,保证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况考虑是否中止该考点、考场的考试;考区考点对中止考试的应试人员进行教育,不得泄露试题和影响其他正常考试的考点、考场;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司法部和报告当地党委政府,请求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