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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统一协调指挥、反应迅速灵敏、信息渠道畅通;

  (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维护应试人员权益。

  三、应急处置程序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司法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控制现场,保护证据,严防涉密信息扩散,重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值班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记录,立即呈报机关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时报告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指导应急处置,并向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三)接到相关报告后,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作出明确指示,必要时,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对突发事件处置作出决策;应当及时将有关决定通知有关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其进行处置;应当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处理状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

  (四)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影响考试实施的,经批准,可以通过适当信息渠道及时告知考生变故状况,并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

  四、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一)试卷安全

  工作重点是: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失泄密,或者尽可能控制和减小国家秘密扩散范围。

  发生试卷失窃、试卷封装严重损毁、试卷运送途中发生意外等可能造成试题信息失泄密的事件后,应当保护现场,清点数目,评估后果;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确定试题是否扩散以及扩散范围,决定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是否如期进行;应当在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知悉范围,切断信息外泄途径,监控信息传递渠道,为破案争取时间。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派员到考点协助查处。

  (二)考场秩序

  工作重点是:避免扰乱考场秩序的事端、争端恶化,采取果断措施,将可能出现的事件及时化解。

  发生扰乱考场秩序的事件时,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解释疏导,稳定有关人员情绪,防止事态蔓延扩展;考点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迅速对闹事者分类处理,尽快恢复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事态严重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部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请求指示;对确需中止相关考场或者考点考试的,应当报经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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