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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司办通[2008]71号 2008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
(2008年9月)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司法考试举行期间的突发事件,确保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司发[2008]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是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发生的试卷失窃、试题泄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事件、严重的有组织作弊,造成考试无法正常实施、涉及人数众多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意外事故,和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认为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其它事件。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司法部成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政策和问题,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突发事件研究应对措施、确定处置方案,派员指导、督察、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指导各考区、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和请示,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指挥调度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直接派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

  二、应急处置原则

  (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应急管理工作规律,符合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措施与突发事件可能对国家司法考试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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