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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交印试卷,不包含参考答案及参考依据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与印刷厂交接试卷稿件,交接工作一律在保密区域内具有监控措施的试卷交接室进行。
  第四十二条 印制厂印制、装订、封装试卷应当封闭进行,对参与试卷印制的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考试结束后方可解除封闭管理。试卷印制期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的保密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对试卷印制现场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驻厂监印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印刷厂印制试卷保密责任的落实情况,实地检查试卷印制各个环节的工作和流程,查看试卷印制期间所有的监控录像资料。
  第四十四条 试卷运送单位应当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提交试卷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经审查合格后,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与其签订《试卷运送保密协议》。
  试卷运送单位应当对试卷运送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第四十五条 试卷运送单位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运送试卷,必要时可以请武警或者公安干警协助运送;试卷一律密封后装箱运送,运送人员应当做到卷不离人、人不离卷。
  运送试卷,应当使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交通工具,中途不得停留办理与运送试卷无关的事项,禁止无关人员搭乘。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发现命题工作间、命题用计算机、服务器和移动存储介质等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置;发现试题试卷等涉密文件丢失、被窃、毁损、散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并由命题现场负责人报告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和司法部保密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发现泄密、窃密情形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知悉范围,防止涉密信息进一步扩散。

第六章 保密监督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驻司法部监察局履行对命题保密工作的监督职责,指定监察人员对命题人员遵守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及本规定的情况实话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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