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印或者印废的试题试卷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后当场销毁。
第三十五条 印制过程中的试题试卷和移动存储介质实行每日现场双人查验、清点、登记和分类装袋制度,由命题现场负责人签字后存放于保密柜。装有试题试卷及有关信息的电子设备同时放入保密柜或者带锁文件柜。
试题试卷材料和移动存储介质的装封,由一名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将其分类装袋、加贴封条,由另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骑缝加盖专用保密印章,命题现场负责人对密封过程进行监督。再次使用拆封时,上述三人应当同时在场检查封装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拆封。
第三十六条 命题工作全部结束时,命题学科组组长、试卷总审核人和命题现场负责人应当在试卷和标准答案的每一页上签字,并将其与相关材料(双向细目表、移动存储介质等)放入密封试卷保密袋中,并在试卷袋封面填写文件目录。
命题工作全部结束时,应当由命题现场负责人、保密工作人员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命题工作人员彻底删除电子设备中存储的试题试卷等电子文档及使用痕迹,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格式化,完成后将电子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封存,并由在场人员在工作日志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试题试卷的存放与监印
第三十七条 在命题工作过程中,命制中的试题试卷稿原则上不得带离命题工作间;确需临时离场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书面批准,并按规定封装、登记后放入保密箱。保密箱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运送、看管。
保密箱的密码和钥匙由包括保密工作人员在内的两名工作人员分别保管;试卷审定后,保密箱的密码应当重新设置。保密箱仅用于试题试卷运送。
第三十八条 命题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直至考试结束,试卷及含有试题试卷信息的存储介质(含命题过程记录稿)一律密封后送交司法部保密室负责保存。保密室工作人员对送存的保密物件应当进行登记,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
第三十九条 试卷等材料送交司法部保密室、印刷厂时,应当用复写纸制作一式两份的交接单,由送交人、接收入在交接单上分别签字,各持一份。
领取试卷时,两份交接单核对无误且确认试题试卷密封完好后方可提取。
第四十条 交印试卷,应当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事先审查承印试卷的印刷厂的保密资质及承印保密措施,确认合格后,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与其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