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人员一律不得携带其他文具进入命题工作间。
第二十条 命题工作间应当配备以下设备和用品:
(一)双锁的保密柜一个;
(二)兼有密码锁和挂锁功能的保密箱两个;
(三)纸屑型碎纸机两台;
(四)打印机两台;
(五)专用保密印章一枚;
(六)保密纸袋、封条若干;
(七)专用试题试卷登记簿和设备登记簿。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命题人员在参与命题工作期间,应当准时进入命题工作场所,服从集中封闭管理,不得擅自外出,封闭期间禁止会客。确需提前离开命题工作场所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命题人员进入命题工作间应当出示专用证件,接受警卫查验。命题人员不得单独进入或者滞留于命题工作间。
命题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命题工作间。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批准,并由保密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命题人员携带个人用计算机、移动电话和具有存储、摄录功能的设备进入命题工作间。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由命题现场负责人会同保密工作人员立即对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和封存,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禁止命题人员通过电话、手机或者其他通讯、传输工具讨论试题试卷、答案或者发送与命题有关的信息。确因工作需要使用通讯工具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书面批准,并在保密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
第二十四条 命题人员经批准或者统一安排研究、讨论试题试卷时,应当在命题工作间进行,严禁无关人员在场,防止泄密、窃听情况的发生。研究讨论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
非工作时间和非命题工作场合,命题人员之间不得讨论试题或者交流各自负责命制试题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禁止命题人员擅自拷贝、查阅和处理其他命题人员负责命制的试题及有关资料。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拷贝、查阅和处理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书面批准,并在保密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命题工作间实行双人双锁制,钥匙由包括保密工作人员在内的两名工作人员分别保管。钥匙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其转由他人持有、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