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命题工作场所包括命题工作间和命题人员住宿场所。命题工作场所应当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提供命题工作场所的单位签订《命题工作场所使用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命题工作应当在命题工作间集中进行。命题工作间严禁与命题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严禁在命题期间挪作他用。
命题工作间原则上不得设在一楼,应当配备监控设施、防盗门窗、防电磁泄露仪器等安全保密设施;有条件的,还应当配备红外报警装置或者其他更严密的安全保密设施。
命题工作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工作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和移动存储介质,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提供,统一配发给命题人员使用。
命题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和非命题工作局域网实现物理隔离。
命题计算机和服务器应当具有封闭接口功能,并分段设置密码,由保密工作人员和相关命题人员分别掌握;必要时,密码可以更新。
非经命题现场负责人同意,严禁将上述设备转交他人使用、保管或者办理寄运。
第十七条 严禁在命题计算机与非命题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命题移动存储介质。
严禁命题人员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试题、答案及其他与命题有关的涉密材料。
第十八条 命题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统一配发使用,并标有特殊标记且数量确定,统一编号,由保密工作人员负责登记、保管。
命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范围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挪作他用。
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命题工作间内使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其带出命题工作间。
移动存储介质由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在每日命题工作结束后收回,并进行清点、登记,存放于保密柜。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所需纸、笔、本等文具应当统一配发,编号使用,用后按密品收回统一保管。需要销毁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批准,由保密工作人员登记后销毁。
所有与试题试卷有关的文字信息,应当记载在统一配发的专用笔记本上,严禁在其他载体上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