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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属于秘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第八条 属于工作秘密的信息和物品包括:题库入库试题、集中命制的备选试题、标准答案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考试后未公布的年度试题试卷、拼卷的手稿、分科审核稿以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未审定的试题、收集的资料;考试后经论证调整的标准答案。

第二章 命题准备

  第九条 命题人员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遴选、考察,在年度命题工作开始三十日前确定候选名单,报司法部审批。命题人员名单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批准。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在遴选命题人员时,除其专业素质外,应当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及诚信记录。
  第十条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命题人员签订《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命题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
  (二)未经批准或者非经统一安排,不得相互了解、交换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泄露命题人员名单及其身份;
  (四)不得参与当年任何单位组织的司法考试培训活动;
  (五)如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没有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命题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命题人员每人负责的命题科目范围和工作权限,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在命题工作开始前确定,并由命题现场负责人事先通知相关命题人员。
  第十三条 命题学科组组长和试卷总审核人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确定。
  命题学科组组长负责审核试卷中相关学科试题及标准答案的内容,试卷总审核人负责审核全部试题试卷及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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