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2008年8月21日 司办通[2008]65号)
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0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保密工作,有效杜绝泄密、窃密现象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命题保密工作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驻司法部监察局和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命题保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命题人员)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接触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有关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命题专家、保密工作人员和负责监督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确定的命题现场负责人是司法考试命题现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一)确定保密工作人员;
(二)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三)监督检查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与命题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保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命题现场保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落实现场保密管理措施;
(二)制作、复制、管理有关涉密文件、资料和办理登记;
(三)监督使用和清点回收与试题有关的材料、用品;
(四)向命题现场负责人报告保密工作情况;
(五)其他与命题现场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 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启用前的试题试卷 (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评分标准以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