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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审核机构留存。
  2.学历条件。台湾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学历(学位)认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报名受理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审核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台湾居民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报考地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地点,携带报名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2.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或者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或者澳门有关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台湾居民,应到司法行政机关专门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是: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具体报名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台湾居民所发布的公告。
  (三)考试地点。
  台湾居民在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九、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应当遵守报考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台湾的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三)有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司法行政机关可告知应试人员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并接受有关问题的咨询。
  (四)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十、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切实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健全机构,稳定队伍,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要继续保持和发扬以往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的优良作风,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负责、强化监督,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确保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司法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执行,并按《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有关工作。要强化服务理念,对于受地震灾害影响的应试人员,要给予高度关注,并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要集中设置考区,坚持和完善考试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监督,严格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切实杜绝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重要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1.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2.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考区报表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
  5.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
  6.2008年中部六省新增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

  附件1
  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
│序号 │    时间   │ 周期│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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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月4日--6月6日  │   │发布考试工作通知和考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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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月6日前     │   │各省(区、市)报考区报表、设置报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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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月11日--6月25日 │15天 │网上预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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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7月1日--7月20日  │20天 │预报名确认、现场补报名及完成报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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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7月15日--7月25日 │ 10天 │北京、上海、广东上报报名人数和报名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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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7月21日--7月31日 │ 10天│各省(区、市)审核报名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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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8月1日--8月10日  │10天 │各省(区、市)编排准考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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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8月12日前     │   │将试卷封装表提交印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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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8月22日--9月10日 │20天 │考生在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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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省厅将试卷接收具体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
│ lO │8月25日前     │   │                      │
│   │         │   │方式报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并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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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8月10日--9月16日前│38天 │试卷印刷及试卷运抵各省(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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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月20日、21日   │ 2天 │举行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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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月22日--9月30日 │   │公布试题、答案、异议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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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月22日--9月26日 │ 5天 │各省(区、市)返送试卷及考试情况表至评卷地点 │
├───┼─────────┼───┼──────────────────────┤
│ 15 │9月22日--11月15日 │   │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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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布考试成绩、公布合格线、开始受理分数核查 │
│ 16 │11月20日前后   │   │                      │
│   │         │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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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2月20日前    │   │完成分数核查工作,下发核查后的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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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2月1日--12月20日 │20天 │申请资格证书                │
├───┼─────────┼───┼──────────────────────┤
│ 19 │12月21日--12月30日│10天 │各地报送资格证书呈报表           │
├───┼─────────┼───┼──────────────────────┤
│20  │2009年1月至2月  │60天 │审核、制作、发放资格证书;年度工作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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