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和《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地震灾区人员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根据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62个县(区、市)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四川其他地区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报名时间延长至 7月31日,报名方式由各地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公告发布。
灾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遗失有效证件的,报名时凭公安、毕业院校有效证明报名;对提供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予报名,要求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审查材料,承诺考试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成绩合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时,出具相关学历证明。有关情况统一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备案。
七、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考试。
香港和澳门考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承办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学历(学位)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地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地点到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2.在香港或者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或者澳门有关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内地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或者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具体报名地点和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面向香港、澳门居民报名人员所发布的公告。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在香港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澳门报名的,在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八、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就有关报名考试的具体事项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