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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2.对于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变通和解释。各地在审查报名人员学历条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3.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4.各地在审查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加以确认。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 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布的考试公告应同时将公告电子版(或传真件)发送到司法部网站,(电子邮箱:wlxxb@fzrb.cn;传真号: 010-84772889),并同时报送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电子邮箱:kssp@ 163.com;传真号:010-65205823)备查。
  (四)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3.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五)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 (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人员确实无法下载准考证副证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在报名时将本人通信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由司法行政机关邮寄。司法行政机关应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2)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3)按准考证主证所列电话事先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确认后,可于首场考试开始前在考点现场领取。
  (六)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规定收取报名费。报名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收取的报名费要用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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