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要集中力量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组织和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及时受理灾区和来自灾区的农民工的委托,高质量地代理其参加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与用工单位协商,促成和解。积极倡导和推进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争取调解结案,做好农民工安抚工作,确保农民工及时获得工资报酬,防止矛盾激化;灾区省级和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来自灾区的农民工较为集中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开通并及时公布24小时法律咨询电话,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并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专门接待窗口。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组织骨干力量,优先接待灾区和来自灾区的农民工的法律咨询。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农民工密集区域、企业,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热线,免费、及时解答灾区和来自灾区的农民工的法律问题,协助他们妥善处理好抗震救灾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帮助他们及时返乡和顺利重返工作岗位。为灾区和来自灾区的农民工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适当放宽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灾区和来自灾区的农民工因灾引起的涉法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对他们的法律援助申请暂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对相关身份证明不齐全、即将超过诉讼或仲裁时效、涉及人数众多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先行受理,后续补办有关手续。对灾区和来自灾区的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当日受理,符合条件的要当日审批,并在12小时内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骨干人员迅速提供法律援助。
四、积极开展抗震救灾期间涉及农民工的人民调解工作
要及时预防和化解涉及农民工的矛盾纠纷。动员和引导用工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对返乡的灾区农民工在经济上和工作安排上给予帮助。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积极参与开展“春暖行动”,按照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简易文本帮助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灾区和来自灾区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因解除劳动用工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要及时介入、迅速调解,坚决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扎根基层、熟悉民情的特点,协助有关部门尽快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务工的人员数量和基本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协助有关部门摸清外地来本地务工的农民工的情况。要从感情上、生活上关心农民工,帮助农民工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