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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29日 司发通[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5月14日和5月20日分别发出了《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通知要求,现就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这次地震灾情特别严重,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形势十分严峻。遭受地震灾害较重的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等省(区、市)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在外务工经商。广大农民工极为牵挂自己的家乡,迫切希望能够返乡抗震救灾和重建家园,希望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大力支持。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农民工工作,对于安抚灾区和来自灾区的农民工情绪、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受灾地区稳定和保证抗震救灾各项活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农民工尤其是灾区和来自灾区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开展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
  要及时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方面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与抗震救灾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灾区和来自灾区的农民工中营造学习法律、相信法律、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的浓厚氛围。广泛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突出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的主题,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编印法制宣传活页、挂图等多种形式进行正面宣传和教育引导,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地方法制宣传工作人员深入灾区和来自灾区的农民工群体,开展切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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