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
(2008年6月23日 司复[2008]13号)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东莞市、中山市请求增设公证机构若干问题的请示》 (粤司[2008]6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意见。东莞市和中山市作为不设区的地级市,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在上述两个市设立多个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我部核定的你省公证机构设置方案或调整方案的要求,公证机构名称等应当符合《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的各项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