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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老龄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老龄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8〕99号 2008年6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的部署,把老龄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规划和“五五”全国普法规划,不断加强对服务老龄工作的规划和指导,积极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的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服务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明确提出要“加强老龄工作”,努力使全体人民“老有所养”。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尊重老年人、关爱老年人、照顾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发挥职能作用,服务老龄事业,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的重要责任。目前我国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老年人关注的民生利益问题,往往与法律有密切的关系,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同时,由于我国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的,“未富先老”以及不断增多的高龄、病残、独居老人的问题,使得老年人对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特别是法律援助的需求更为迫切,这就对服务老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是适应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形势,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是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服务老龄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分析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增强做好服务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完善老龄工作服务体系,扩大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机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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