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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2008]85号 2008年5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近一时期,部分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就《律师法》的部分条文如何适用的问题请示我部。经研究,现就有关条文的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有关处罚规定溯及力的问题

  在修订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生效施行后,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原则上适用原《律师法》有关处罚的实体规定。但如果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同一违法情形规定的处罚较轻或具有一定裁量幅度,则适用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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