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2008]85号 2008年5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
《律师法》)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近一时期,部分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就
《律师法》的部分条文如何适用的问题请示我部。经研究,现就有关条文的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订后的
《律师法》有关处罚规定溯及力的问题
在修订后的
《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生效施行后,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原则上适用原
《律师法》有关处罚的实体规定。但如果修订后的
《律师法》对同一违法情形规定的处罚较轻或具有一定裁量幅度,则适用修订后的
《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