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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2008年5月27日 司复[2008]2号)


山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晋司字[2008]第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宣告缓刑以犯罪分子受到特定种类的刑罚判决为前提。因此,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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