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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编制监狱、劳教场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编制监狱、劳教场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指导意见
(2008年6月30日 司发通[2008]105号)


四川、云南、贵州、重庆、陕西、甘肃省(市)司法厅(局):
  为组织编制监狱、劳教场所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结合监狱、劳教系统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组织编制监狱、劳教场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重要意义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组织编制监狱、劳教场所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对于保障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监狱、劳教系统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监狱、劳教工作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司法厅(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监狱、劳教场所恢复重建规划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原则,按照《监狱法》、《监狱建设标准》、《劳教场所所政设施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灾区监狱、劳教系统设施损毁实际情况,制定监狱、劳教场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纳入地方和国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为监狱、劳教场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做好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要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在调查评估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监狱、劳教系统的特殊职能,研究确定监狱、劳教场所恢复重建规划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制定监狱恢复重建规划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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