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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禁毒法》实施后原有劳教戒毒人员相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禁毒法》实施后原有劳教戒毒人员相关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2008]83号 2008年5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经请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禁毒法》实施后,原有劳教戒毒人员的身份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原劳动教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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