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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司法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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