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有关司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应当对本司局、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送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说明情况,报送主管部领导审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司法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司局或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司局或单位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获取部门,应当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确定其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注明理由;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如能作出区分处理,应当区分出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部分。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转交相关司局或者直属单位,由相关司局或者直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