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15日 司发[2008]7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拟定政府信公开制度,建立相关机制,明确公开内容,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
第三条 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在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司法行政业务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相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标准、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司法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 保密审查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