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70号)
公布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部制定了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张超 格桑多吉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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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