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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
(商运函[201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

  在《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目前,《制度》已经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积极扩大样本企业数量,将承担商务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度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单位全部纳入监测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当地销售量较大、知名度较高的丝绸营销(流通)企业纳入监测范围。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做好新旧报表制度的衔接和培训工作,注意新老报表的差别,指导样本企业按照新的报表制度报送数据,并做好数据收集分析、信息发布、调研等相关工作。

  四、2011年度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项目支持资金,已列入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并采取因素法下达各地财政部门(财办建[2011]52号),各地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对丝绸营销网络监测项目的资金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资金使用工作。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我部市场运行司(国家茧丝绸办)。

商  务  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全国丝绸营销网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善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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