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结束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自其离开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企业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截止表(格式见附表5)。质监机构收到业绩登记截止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监理企业逾期未办理的,由项目质监机构责成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登记截止审核确认后,方可在下一工程项目上进行业绩登记。未进行业绩登记或业绩登记尚未截止的项目,不作为监理工程师个人的完整业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登记工作有序开展。从业登记、业绩登记过程中经审核的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信息具有同等效力。登记申请等相关纸质资料应保存3年。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应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违反质监工作纪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登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质监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5〕131号)中的附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
2、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
3、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注销表
4、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
5、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截止表
附件1
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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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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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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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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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
部监理资
格证书号
| □JGJ □JGZ
□JSJ □J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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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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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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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同 (单位名称) 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提出在该企业进行从业登记。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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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已同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单位已为其缴纳 (保险名称) 保险,并同意其在我单位进行从业登记。
监理企业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
质监
机构
意见
| (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原因)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