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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质监机构发现已登记的监理工程师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直接注销登记,并告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本人。省级质监机构应对直接注销从业登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监理资格证书号、注销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查。
  第八条 申请从业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格式见附表1、附表2);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监理资格证书和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缴纳保险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 自从业登记审核通过之日起,省级质监机构6个月内不受理同一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注销申请。已办理过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其身份证件、监理资格证书、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由本人书面提出,所在监理企业复核,报省级质监机构审核。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企业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格式见附表3)。监理企业应在收到注销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报省级质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监理工程师因其他原因离开监理企业的,自其离开之日起,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从业登记注销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销。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在原从业登记的监理企业注销登记后,方可变更登记至其他企业。对于已进行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其年龄达到65岁时自动退出从业登记人员数据库。监理工程师变更从业登记所在企业的历史记录可供社会查询。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已离开监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从业登记注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其从业登记注销。
  监理工程师已离开监理企业,并向监理企业提出从业登记注销,监理企业逾期未予以从业登记注销确认的,监理工程师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省级质监机构申请办理从业登记注销。

第三章 业绩登记

  第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表(格式见附表4)。项目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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