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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家教委 财政部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
 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3年8月14日 教财[199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配合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改革,现决定对(87)教计字139号文件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内掌握。
  二、第四条修改为;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
  三、本通知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三条 贷款限额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少数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贷款,但申请的贷款和获得的奖学金两项之和全年应控制在350元以内。
  第四条 贷款的控制比例
  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算,应从严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由于各院校情况有所不同,对少数院校确需超过规定的贷款面时,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5%。

抄送:国家教委直属各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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