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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1994年2月16日)


  根据国家语委、国家教委[1992]47号文件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教育(高教)厅(局)对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多数省(市、区)还对师范本科院校进行了检查评估。1993年第四季度,国家两委对全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了抽查。检查和抽查表明,各地各校认真贯彻国家两委国语字[1987]19号、(87)教师字011号文件精神,把普及普通话的要求纳入师范院校培养目标,纳入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纳入学校管理常规,把普及普通话同师范教育教学改革结合起来,促进了师范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师范专科学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进展。
  但是,当前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地区间差距较大,师生的普通话整体水平还不高。为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
  一、师范专科学校下一步普及普通话工作的目标和时限。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下一步目标是:在巩固现有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包含量和质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干部师生在校园内所有场合都说普通话,二是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都能达到二级(含)以上水平。
  这个目标的要求是很高的,实现这个目标的时限,不同地区应有不同的要求。北方话区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席、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的师范专科学校达标时限不应迟于1996年,上述地区以外的师范专科学校可以稍迟一些,但不应迟于1998年。国家两委已经提出中小学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和时限,作为中小学师资培养基地的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的时限只能提前,不能推后。因此师范院校必须增强紧迫感,克服“差不多”等满足于现状的思想和种种畏难情绪,努力巩固现有成绩,再接再历,常抓不懈,把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不断推向前进,如期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目标。
  国家语委推普司和国家教委师范司即将下达《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暂名),作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今后实行过程管理和阶段性评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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