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1]5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25号),为做好2011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并负责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3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2年2月底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有需要,请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于2012年3月底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及书面汇总表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技术服务电话:010-63713359
传真:010-63716467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25号)(略)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2: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
(二)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
(三)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
(四)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 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二)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工程类别
(三) 企业隶属关系
(四)
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摘录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填表内容包括:建监1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建监2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建监3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建监4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
(四)填报范围:凡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都应执行本报表制度。企业应按照全国标准和统一编码填报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五)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非企业属地设立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分支机构(无独立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持证单位汇总上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设立的从事非监理活动的分支机构,包括从事造价咨询、高科技产业及其他多种经营的子公司,凡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者有控制权的,由该工程监理企业统一填报本报表(填报口径按《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工程监理企业不汇总下属具有独立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企业的年报数据。
(六)报送方式:以书面和网上直报两种形式填报。填报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直接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填写报送,同时按属地化原则将书面资料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系统的企业报总后营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营房部对所辖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汇总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七)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