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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1)对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告知书或提出异议,或在规定期限内申述并经外汇局复核后维持预分类结果的,外汇局可直接发布分类结果;
  (2)对于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述并经外汇局复核后需调整预分类结果的,外汇局在确定最终分类结果后对外发布。
  2.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B类和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监管期进行调整。

1.分类结果发布前,外汇局应通过监测系统为B类企业逐家设置出口可收汇比率、进口可付汇比率以及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额度;分类结果发布当日监测系统将自动计算B类企业可收汇额度和可付汇额度。
  2.外汇局留存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分类结果直接调整

同上

1.日常管理: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B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B类;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类或B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

2.B类、C类企业到期管理:B类、C类企业监管期即将届满,外汇局应提前1个月对其在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据此调整分类结果:
  (1)对于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指标恢复正常的B类、C类企业,在监管期届满时分类结果自动恢复为A类;
  (2)对于监管期内指标未见好转或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外汇局将其原分类结果的监管期限延长一年,或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
  (3)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外汇局可直接将其监管期延长一年。

3.外汇局直接调整企业分类结果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企业发放《告知书》。

1.外汇局对分类结果直接调整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2.对于调整后的分类结果,按照最新的发布日期确定其有效期。

1.处于现场核查过程中的企业,不能直接调整其分类结果。
  2.对于因核查指标异常符合列入现场核查标准的企业,外汇局应通过现场核查程序确定其分类结果,不能直接调整其分类结果。
  3.外汇局留存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现场核查金融机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1.在非现场核查和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涉嫌不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行为的,外汇局可对其实施现场核查。
  2.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金融机构,应事前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并告知核查原因、核查方式及业务范围等情况。

外汇局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留存5年备查。

现场核查
  实施

1.金融机构应根据外汇局告知的现场核查方式,在告知的时限内准备好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和材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2.外汇局以“约见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核查笔录材料。现场核查笔录材料应交被核查金融机构当事人核对,由金融机构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金融机构公章。金融机构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记录上注明。
  3.现场核查结束后,外汇局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处理意见反馈金融机构。

1.外汇局可采取《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2.被核查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3.外汇局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金融机构的具体数据及材料。

1.外汇局以“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需出示介绍信或现场核查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2.现场核查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涉嫌违规业务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3.外汇局留存金融机构书面情况说明原件、相关文件和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现场核查笔录材料原件5年备查。


  八、其他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金融机构档案信息管理

网上开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需网上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

属地管理原则。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金融机构网上开户操作。
  2.外汇局留存金融机构情况说明5年备查。

网上开户撤销

需撤销网上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金融机构网上开户撤销操作。
  2.外汇局留存情况说明5年备查。

公告发布

外汇局需对外发布的材料或信息。

同上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布公告。
  2.发布对象限于辖内企业和金融机构。

留言管理

金融机构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和企业端向外汇局咨询业务和反馈意见。

同上

外汇局应指定专人定期查看并处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留言。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各银行应根据下述配置说明,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的配置方案并下发各网点。
  一、网络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服务器IP地址为100.1.95.1,使用9101端口对外提供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服务器IP地址为100.1.95.7,使用80端口对外提供服务。
  各银行需要开通本银行网络相关网络端口,允许各银行分支机构网点可以访问应用服务平台服务器(IP地址为100.1.95.1)的9101端口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服务器(IP地址为100.1.95.7)的80端口。
  网络设置工作应首先完成,网络设置工作由各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以确保本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均能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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