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1.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核查原因、核查方式及业务范围等。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通知书》。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企业到外汇局柜台办理签收手续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交企业;企业在《通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3.外汇局发放电子《通知书》时,通过监测系统一并向企业发送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包(以下简称数据包),供企业开展自查,以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工作。数据包内容包括企业在《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逐笔数据。
4.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将纸质《通知书》邮寄企业。
5.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均未收到企业签收反馈信息且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反馈状态标识为“无法联系”,同时将企业现场核查预分类结果确定为“注销名录”。
| 1.外汇局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制发《通知书》。
2.企业应及时签收《通知书》,并反馈外汇局。
| 1.电子和纸质《通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2.企业签收反馈《通知书》后,可在电子《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下载本企业数据包;超过30天的,企业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到外汇局获取相关数据包。
3.外汇局邮寄纸质《通知书》应选择挂号、特快专递等可确认送达的方式。
4.外汇局留存企业签字盖章的《通知书》回执联5年备查。
|
现场核查方式与材料要求
| 同上
| 被核查企业应当按照《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及时、完整、如实准备相关材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 1.外汇局可采取《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2.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企业的具体数据及材料。
| 1.外汇局以“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的,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须出示介绍信或现场核查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企业有权拒绝。
2.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应为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报告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现场核查中复制的文件、材料5年备查。
|
现场核查
记录
| 同上
| 1.外汇局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应当形成现场核查情况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录入监测系统。
2.外汇局以“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核查笔录材料。书面现场核查笔录材料应交被核查企业当事人核对,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记录上注明。
| 现场核查记录应事实表述清晰、准确,文字简练。
| 1.外汇局核查人员可在监测系统中多次录入现场核查记录。
2.外汇局留存现场核查笔录材料5年备查。
|
现场核查分类结果确定
| 确定预分类结果
| 同上
| 1.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以及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预分类结果包括: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和注销名录。
(1)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A类企业;
(2)存在《细则》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存在《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4)对于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从而无法实施现场核查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预分类结果确定为注销名录。
2.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类型符合特殊标识企业特征的,外汇局可将其现场核查预分类结果确定为A类企业,同时为该企业设置相应的特殊标识。
| 1.外汇局应根据本次现场核查获取的材料和信息,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以及企业以往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核实企业核查期内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并确定预分类结果。
2.外汇局对企业预分类结果的确定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 1.现场核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业务应及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2.外汇局留存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
分类结论告知与企业签收反馈
| 同上
|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分类结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企业接到《告知书》后,应在《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企业到外汇局柜台办理签收手续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交企业;企业在《告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告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2.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将纸质《告知书》邮寄企业。
| 1.外汇局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后,应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告知其预分类结果。
2.企业应及时签收《告知书》,并反馈外汇局。
| 1.电子和纸质《告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2.外汇局邮寄纸质《告知书》应选择挂号、特快专递等可确认送达的方式。
3.外汇局留存企业签字盖章的《告知书》回执联5年备查。
|
企业
申述
| 同上
| 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 企业超过规定期限向外汇局提出申述的,外汇局不予受理。
| 外汇局留存企业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
异议
处理
| 同上
| 1.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外汇局应根据其提交材料,对其被核查业务进行复核,并于企业申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
2.预分类结果调整应遵循“调轻”原则,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1)将C类调整为B类或A类;
(2)将B类调整为A类;
(3)将“注销名录”调整为A类。
| 外汇局对异议处理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 1.预分类结果调整后,外汇局在发布最终分类结果前,无需再次向企业发放《告知书》。
2.外汇局留存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
分类结果
发布
| 同上
|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