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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4.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登记表》上注明的账号将资金划转入账,不得直接结汇,不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1.资本项目资金错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得直接结汇。外汇局对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资金划出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拟划转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对于B类企业,还需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1.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企业留存《登记表》5年备查。

其他业务登记

同上

1.对于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2.审核原则:
  (1)登记业务是否具有合理性;
  (2)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3)拟登记的外汇收支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依据登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业务类别;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对于B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并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相应字样。

1.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企业留存《登记表》5年备查。



  六、电子数据核查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1.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本规程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

2.金融机构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
  3.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如需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给代理方,划转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代理方收到的相应外汇资金不进入其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代理方开证或付汇时,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4.B类企业可付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

1.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进口可付汇余额。

2.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相应付汇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1.核注发生错误的,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2.金融机构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进口项下开证、付汇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的预付货款退汇收入、错汇款退汇收入、预收货款退汇支出、错汇款退汇支出,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

同上

1.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本规程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2.金融机构应当依据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
  3.B类企业代理出口收入应当先进入其待核查账户,经电子数据核查后方可结汇或划转。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先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划转给委托方,相应外汇资金无需进入委托方待核查账户。

4.B类企业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出手续。

1.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出口可收汇额度。

2.B类企业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相应收汇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电子数据核查

同上

1.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融资款无需进企业待核查账户,但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录入“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从境外回款时无需转入待核查账户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2.B类企业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出口可收汇额度。可收汇额度不足的,未经登记,金融机构不得向B类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

其他业务电子数据核查

同上

1.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2.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金融机构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对于《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核注发生错误的,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一)企业现场核查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现场核查通知书》制发与企业签收反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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