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1.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电子数据核查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贸易外汇支出,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因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或因市场行情变动等客观原因多付汇造成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
(2)因行业特性、经营或结算特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预付货款大幅增加的;
(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时可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本规程关于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相关规定,持有关单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4.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 1.外汇局对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支出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登记;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
(3)交易是否合规: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4)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
(2)业务类别为“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4.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为B类企业且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 1.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企业留存《登记表》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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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 同上
| 1.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电子数据核查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贸易外汇收入,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因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或因市场行情变动等客观原因多收汇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
(2)因行业特性、经营或结算特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预收货款大幅增加的;
(3)因经营或结算特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大幅提升的;
(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拟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出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但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本规程关于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相关规定,持有关单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4.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 1.外汇局对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B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
(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中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并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4.对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为B类企业且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 1.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企业留存《登记表》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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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 同上
| 1.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
(2)收入申报单证和支出申报单证;
(3)相关货权凭证(进出保税仓库的还须提交进仓单和出仓单);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 1.外汇局对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收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字样;对于B类企业,还需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 1.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企业留存《登记表》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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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 同上
| 1.对于超期限或无法按照规定办理的退汇业务,企业除按照本规程关于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 1.外汇局对下列退汇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1)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且存在合理原因的;
(2)特殊情况导致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或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支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收汇”或“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 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字样;对于B类企业,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应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属错汇或无货物退运的,应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 1.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以及“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企业留存《登记表》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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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 同上
| 1.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号)、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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