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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1.存放境外企业根据其业务类型,分为单一型企业、集团型主办企业和集团型成员公司。
2.对于已报告的境外账户收支信息,在报告当月,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1.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应区分情况提交: 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进口合同; 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进口合同; ③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进口合同。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C类企业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支出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登记;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 (3)交易是否合规: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支出; (4)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C类企业”; (2)业务类别为“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4.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
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企业留存《登记表》5年备查。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同上
1.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及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对于汇路不通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对C类企业全部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C类企业”; (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中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 4.对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汇信息。
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企业留存《登记表》5年备查。
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