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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7.外汇局长期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确认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备查。

名录变更

《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2.对于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企业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注销

除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外,外汇局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企业存在符合《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并注销其名录:
  (1)定期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运用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2)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3)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4)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属地管理原则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2.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3.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5年备查。


  二、数据处理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报关单数据入库时,因核心要素为空、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而无法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
  2.对于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的错误数据,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①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②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3.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相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书面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设定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由监测系统在报关单数据入库时自动校验并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

2.报关单数据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
  (1)企业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为空;(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围。

4.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错误数据表中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对于无法修正的错误数据,外汇局可定期删除。
  5.可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
  6.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

同上

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错误数据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相关数据,经由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2)错误数据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相关数据。

贸易收付汇数据存在错误的原因主要包括监测系统所采集收付汇数据的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与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对于基本信息已登记的企业,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1.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

1.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要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则认真审核收汇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户。
  6.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7.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1.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符合《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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