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发放台帐,严格按照获证产品数量,控制认证标志的发放量。同时,督促获证组织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台帐,并采取通知或不通知检查的方式,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获证产品数量与认证标志使用量相匹配。
六、各认证机构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市场抽样方式,验证相关组织合法、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情况。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以便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追查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七、请各认证机构加强与国家认监委的沟通与联系,并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本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含认证标志防伪、追溯技术方案概况)和认证标志印制单位名单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八、各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应当在2012年3月1日前实施,对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对于已领取认证标志或已印制标签尚未用完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加强对该获证组织的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并督促获证组织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九、各局应当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管,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按照《
认证认可条例》、《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零售有机产品,各局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销售单位,同时责令颁证认证机构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拒不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当按《
认证认可条例》第
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联系人: 王茂华 程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