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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点段工作要求》的通知

  1.2.3 水质不低于Ⅴ类(确因跨界污染等原因,短期难以达标的,应制定逐步改善水质的措施)。用于输水、灌溉、景观娱乐的河道,水质应与其功能要求相符。
  1.2.4 景观河道、湖泊\水库\泉及滨水地带环境洁净、风貌协调、生态良好。
  1.2.5 交通可达性与连续性较好,沿岸有连续的道路或有水上交通线路。
  1.2.6 占压河道、湖泊遗址的建构筑物已搬迁,或已制定合理的搬迁、整治方案。
  1.3 其他遗产点
  1.3.1 运河水工设施遗存、运河附属遗存(含运河配套设施及管理设施、沉船遗址)保存状态较好。抢救性保护工程已完成;针对当前情况的保护措施已制定;桥闸的交通利用强度得到合理控制(包括废弃闸址被重新利用为交通设施的)。
  1.3.2 运河相关遗产(因运河而生、或与运河共同发展演变的古碑刻、古建筑、古遗址、近现代建筑与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等)保存状态良好,受到的威胁已得到有效控制。
  1.4 环境
  1.4.1 与大运河遗产密切相关的山形水系、古树名木、历史植被得到良好保护,重点展示区域(遗产点展示开放区、河道参观线路的出入口、观览点等)的环境得以重点修复。
  1.4.2 保护区划范围内的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1.4.3 运河沿线垃圾污染得到全面治理。保护区划范围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和处置等过程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
  1.4.4 对遗产环境的开发强度适当。对不利于本体保存、有损遗产价值的、破坏景观和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了迁移、改造;运河沿线建成区的建筑界面得到有效整治。
  1.4.5 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保护范围内管线入地。

2 保护和管理工作

  2.1 总体要求
  2.1.1 应确保现在和将来对申报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
  2.1.2 政府和公众认同并支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
  2.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1.4 大运河遗产保护市级\省级规划已编制完成并已公布。
  2.2 保护区划
  2.2.1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明确划定、管理规定恰当。
  2.2.2 保护界线和管理规定能够有效执行,有地方性法规、政策层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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