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34号)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的报告》(西核安发〔2011〕15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延续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 (11)31号),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1)31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新华
单位住址:西安市北郊徐家湾渭滨街5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无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