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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18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18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1年4月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工作。共有29家会员向协会提交参加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代表、相关专业委员会、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类机构进行了评价,经咨询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后,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现予以公告。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类会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其他类会员市场评价工作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启动。

  附件: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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