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37号)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海陆〔2011〕公司字第3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同意延续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 (11)38号),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1)38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 位 名 称: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元生
单 位 住 所:张家港市东南大道1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认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延续申请,并颁发此证。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