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点督查的通知


  3. 推进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有序退出情况。是否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对已批在建的同类型矿井项目,是否按规定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对不具备防治瓦斯能力的小煤矿,是否建立有序退出机制。

  4. 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的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体系;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是否落实停产整顿措施。

  5. 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及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是否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要求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超标的煤层鉴定未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

  6.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能得到及时维护、运转正常,瓦斯超限是否做到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的矿井,是否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四、督查组组成及分工

  本次督查共组织5个督查组,分别由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司、科技装备司和行业管理司负责人带队,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以及1-2名专家参加。

  参与督查的专家由参加督查组的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辖区煤矿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抽调。

  五、督查方式

  1.督查地方有关部门和抽查重点煤矿企业相结合。通过抽查煤矿企业防突效果,检验地方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煤矿防突工作情况,进一步推进防突工作全面落实。

  2. 重点督查和挖掘先进经验相结合。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地方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防突工作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以此推动防突出工作深入开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