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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1、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税金为自2011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附件2: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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