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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相关工作的管理
  (一)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其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研发中心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研发中心选项,并向商务部进行电子备案。
  (四)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研发中心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附: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设立批准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研发中心性质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已缴税金(元)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商务

  财政

  海关

  税务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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