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监市场[2011]32号 2011年10月12日)
自《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我会在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
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