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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接替产业专项的指导意见

  (一)安排给本专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一般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
  (二)鉴于林区市场化程度较低、企业融资能力普遍较弱,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设立大小兴安岭林区接替产业专项资金,对本专项项目给予配套,与国家投资计划同时下达。
  (三)代木能源项目具有公益性质,经济效益较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约35%予以补助,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并在上报的项目请示文件中予以确认。其他类别的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一般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20%予以补助,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给予适当比例的支持。
  (四)鼓励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为本专项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四、项目申报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下年度的专项项目应于上年度内完成批复。每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下年度专项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支持方向、规模、阶段性目标、工作进度要求等。
  (二)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意见和年度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储备、遴选和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甲级资质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把关,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项目业主单位以后年度申报本专项的资格,暂停项目所在的地市级发展改革委申报下年度项目的资格。性质严重者,暂停项目所在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下年度项目的资格。
  (四)其他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已经或拟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
  五、项目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通过、基本通过和未予通过三类,对项目进行分类。对前两类项目按可支持程度排序,并视情况请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补充完善意见,对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未评估通过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参考评估结果,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复,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办理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六、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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